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图 示 手机阅读 分享 总目录 问题反馈

 

5 危害货物危险性的先后顺序


5.1 当一种物质、混合物或溶液有一种以上危险性,而其名称又未列入《规章范本》第3.2章“危险货物一览表”内时,其危险性的先后顺序按表6确定。
表6 危险性的先后顺序表
5.2 对于具有多种危险性而在《规章范本》第3.2章“危险货物一览表”中没有具体列出名称的货物,不论其在表6中危险性的先后顺序如何,其有关危险性的最严格包装类别优先于其他包装类别。
5.3 下列物质和物品的危险性总是处于优先地位,其危险性的先后顺序没有列入表6:
    a)第1类物质和物品;
    b)第2类气体;
    c)第3类液态退敏爆炸品;

    d)4.1项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;
    e)4.2项发火物质;
    f)5.2项物质;
    g)具有I类包装吸入毒性的6.1项物质;
    h)6.2项物质;
    i)第7类物质。
5.4 具有其他危险性质的放射性物质,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划入第7类,并确认次要危险性(例外货包中的放射性物质除外)。

目录导航